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