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举借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