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外汇批发业务,是指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外汇业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