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11月)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修改章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