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11月)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11月)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