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设立的独资银行,其唯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
根据《条例》第六条设立的独资财务公司,其唯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
本条所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适用于唯一股东或最大股东。
根据《条例》第六条设立的独资财务公司,其唯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
本条所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适用于唯一股东或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