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开业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予以公告。外资金融机构在开业前应将开业日期书面报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