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应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取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批复文件。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申请人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