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筹建期内申请人应当完成下列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报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政策和操作规程;

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业务人员,以满足对主要业务风险有效监控、业务分级审批和复查、关键岗位分工和相互牵制等要求;

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

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

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进行开业前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