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