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年报应经审计,并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印制的年报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