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