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