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