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