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