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