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第二项之外的资料。

前款第一、二项所要求的资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