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 经银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银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的,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