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协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