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具体程序,适用《条例》及本细则有关合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解散的程序。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