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