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