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