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