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