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该外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国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