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