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