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第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