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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八条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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