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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 第五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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