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