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三十一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