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