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