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者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