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