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