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名称及住所;
宗旨、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组织形式;
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劳动管理;
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章程的修改程序。
名称及住所;
宗旨、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组织形式;
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劳动管理;
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章程的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