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