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