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