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