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