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特别提款权;

其他外汇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