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