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被引用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