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