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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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