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